温州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粮食交割细则
1. 总 则
1.1 为保证温州网上粮食市场(以下简称粮网)网上竞价交易粮食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温州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买卖双方通过粮网交易确立买卖关系,并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双方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交割相关的各项要件,如交割时间、地点、货物验收及质量纠纷认定办法等。有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交易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由粮网采取抽签办法决定。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交割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与交割行为相关的各项权利。
1.3 买卖双方、粮网必须遵守本细则。如买卖双方未按本细则执行购销合同,则出现交易纠纷时,粮网将不承担调解处理义务。
1.4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粮网提出异议,经粮网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无法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 买卖双方寻求通过粮网解决交易纠纷,异议提出方需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逾期粮网将不予受理。
1.6 粮网实行违约赔偿制度,由粮网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支付相应金额给守约方,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如交易一方受损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粮网组织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各种交割问题的申诉及处理程序参见“4.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和附录“6.3温州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图”。
1.7 粮网对交易双方违赔履约保证金的执行依据为:购销合同,买卖双方的谅解协议,由第三方参与的调解协议,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交割细则,双方确认扣除违约金凭证。
2. 交割办法
2.1 验收流程
2.1.1 买方在双方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到《粮食购销合同书》(应与“竞价销售/采购公告”及《委托销售/采购协议书》中一致)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提货。若交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双方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在合同约定提货时间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2.1.2 买方应在提货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如过磅地点、检验方式等)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商议无效,应在该批次货物到达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买方对货物数量有异议,可在该批次货物到达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买方发现质量、数量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前来会验,如时间不充许的,买方应先将粮食接收,并负责另行存放(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卖方无违约行为,则由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等待卖方前来会验;若卖方对买方在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存在异议,双方商议无效,应在货到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如需第三方检验,由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扦样、化验(以GB5490-5498-85有关检验规定为准),检验费用由错误方承担。买卖一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现场会验的,则应提前通知粮网,由粮网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会验,并填写《现场抽样单》。
2.2 验收期限。买方收到全部或批次货物之日起(以到货单据为准)5个工作日内应负责组织验收; 5个工作日后如果买方未向卖方及粮网提出交割异议,则视为货物验收通过,卖方按合同履约。
2.3 货款支付。买方应在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额支付货款。若买方未按时支付购销合同约定的数额,卖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3. 交割违约处理
3.1 买方违约
3.1.1 买方未按照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按时(以买方出据的支付凭证日期为准)支付货款,视为违约。如未另行规定约定粮网将把违约部分相对应的履约保证金支付卖方作为赔偿。
逾期总日数(工作日) | 1——2日 | 3——4日 | 5——6日 | 7——10日 | 10日以上 |
违约金扣除比例 (从相应货款所对应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5% | 10% | 15% | 50% | 100% |
3.1.2 如买卖双方约定在卖方仓库进行交割,因买方原因逾期未提完货物的,视为违约,如未另行规定约定,买方应按0.25元/吨天的标准向卖方交纳未提完货物的仓储保管费;若买卖双方约定在第三地如站台、港口进行交割,买方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其他费用。
3.1.3 卖方依约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拒收符合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货物,且在5个工作日(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启始时间计算)内未提出书面说明的,粮网有权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付给卖方作为赔偿。
3.2 卖方违约
3.2.1 卖方不能依约按期交货的,视为违约(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货延期除外)。如未另行规定约定粮网将把违约部分相对应的履约保证金支付买方作为赔偿。
逾期总日数(工作日) | 1——2日 | 3——4日 | 5——6日 | 7——10日 | 10日以上 |
违约金扣除比例 (从相应货款所对应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5% | 10% | 15% | 50% | 100% |
3.2.2 卖方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且超过运输损耗的,视为违约。如未另行规定约定运输损耗的计算、责任划分及处理办法参见“6.2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运输数量损耗标准”。
3.2.3 若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说明,由卖方在交货期限内另行提供符合标的质量说明的货物,或买方同意,质量指标超出部分,按粮网《货物品质差价表》规定扣价扣量后交货(如货物质量指标不在《货物品质差价表》规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操作);否则,视为卖方违约,粮网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保证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或与卖方商议折价买入。
4.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调解处理流程
交割问题 | 调解处理程序 | 责任认定依据 |
发货延期 | 1.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后,买方向粮网及卖方出据《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并提供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事实判断依据; 2.粮网在收到通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出据书面说明,要求卖方在收到书面说明的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及买方出据发货单(或验收凭证/交割凭证)复印件及发货延期说明; 3.粮网确认卖方是否违约的事实后根据双方合同及交割细则向买卖双方作出调解意见或违约处理办法; 4.双方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经粮网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各方执行相关文件的处理结果。 | 1.交易合同复印件; 2.发货单复印件(或验收凭证/交割凭证); 3.承运单位的责任认定文件; 4.《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 |
货款延期 | 1.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无效后,卖方向粮网及买方出据《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并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事实判断依据; 2. 粮网在收到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据书面说明,要求买方在收到书面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粮网及卖方出据付款凭证复印件及货款延期说明; 3.粮网确认买方是否违约的事实后根据双方合同及交割细则向买卖双方作出调解意见或违约处理办法; 4.双方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经粮网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各方执行相关文件的处理结果。 | 1.交易合同复印件; 2.付款凭证/银行到帐凭证复印件; 3.银行的责任认定文件; 4.《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 |
货物质量 问题 | 1.买方在货到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及卖方出据《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并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事实判断依据; 2.粮网在收到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组织检验单位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检验期间应有现场采样记录及2份样品,其中1份由粮网封存;若买卖一方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现场会验的,则应提前通知粮网,由粮网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会验,并填写《现场抽样单》; 3.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分别传于买卖双方及粮网; 4.买卖双方若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要求指定检验机构对封存的另一份样品进行复检; 5.粮网在收到检验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粮网的交割细则作出调解意见或违约处理办法; 6.双方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经粮网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7.各方执行相关文件的处理结果。 | 1.买方出据的质量异议说明/《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 2.交易合同复印件; 3.检测机构出据的检测报告。 |
货物数量 问题 | 1.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粮网及卖方出据《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并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运输货票及过磅凭证作为事实判断依据; 2.粮网将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粮网的交割细则作出调解意见或违约处理办法; 3.双方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经粮网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各方执行相关文件的处理结果。 | 1.《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 2.运输货票及过磅凭证 3.双方交易纠纷说明/调解申请 4.交易合同复印件。 |
未按时组织货物验收及提货 | 1.货到5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组织验收及提货,卖方应在货物到站后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及买方出据《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并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事实判断依据; 2.粮网在收到《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交易合同及粮网交割细则向买卖方出据违约处理办法; 3.买方对卖方陈述的货到时间的事实存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办法的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出据运输部门的货物到站凭证及复议申请; 4.粮网将在收到到站凭证及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向买卖双方作出调解意见或违约处理办法; 5.双方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经粮网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各方执行相关文件的处理结果。 | 1.《货物交割异议通知单》 2.交易合同复印件; 3.运输部门的到站凭证; 4.复议申请。
|
5. 附 则
5.1 在交易、交割、结算过程中,如遇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粮网进行协调处理。
5.2 本细则由粮网负责解释。
6. 附 录
6.1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质量标准
6.1.1质量指标要求
表6.1 早籼谷、晚籼谷和籼糯稻谷质量指标
等 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气味 |
1 | ≥79.0 | ≥50.0 | ≤1.0 | ≤13.5 | ≤1.0 | ≤2.0 | ≤5.0 | 正常 |
2 | ≥77.0 | ≥47.0 | ||||||
3 | ≥75.0 | ≥44.0 | ||||||
4 | ≥73.0 | ≥41.0 | ||||||
5 | ≥71.0 | ≥38.0 | ||||||
等外 | <71.0 | ---- | ||||||
注:----为不要求。 |
表6.2 粳稻谷、粳糯稻谷质量指标
等 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气味 |
1 | ≥81.0 | ≥61.0 | ≤1.0 | ≤14.5 | ≤1.0 | ≤2.0 | ≤5.0 | 正常 |
2 | ≥79.0 | ≥58.0 | ||||||
3 | ≥77.0 | ≥55.0 | ||||||
4 | ≥75.0 | ≥52.0 | ||||||
5 | ≥73.0 | ≥49.0 | ||||||
等外 | <73.0 | ---- | ||||||
注:----为不要求。 |
表6.3 大豆质量指标
等 级 | 完整粒率/(%) | 损伤粒率/(%) | 杂质含量/(%) | 水分含量/(%) | 色泽、气味 | |
合计 | 其中热损伤粒率 | |||||
1 | ≥95.0 | ≤4.0 | ≤0.2 | ≤1.0 | ≤13.0 | 正常 |
2 | ≥90.0 | ≤6.0 | ≤0.2 | |||
3 | ≥85.0 | ≤8.0 | ≤0.5 | |||
4 | ≥80.0 | ≤10.0 | ≤1.0 | |||
5 | ≥75.0 | ≤12.0 | ≤3.0 | |||
等外 | <75.0 | ---- | ---- | |||
注:----为不要求。 |
表6.4 高油大豆质量指标
等 级 | 脂肪含量/(%) | 完整粒率/(%) | 损伤粒率/(%)
| 杂质含量/(%) | 水分含量/(%) | 色泽、气味 | |
合计 | 其中热损伤粒率 | ||||||
1 | ≥22.0 | ≤85.0 | ≤8.0 | ≤0.05 | ≤1.0 | ≤13.0 | 正常 |
2 | ≥21.0 | ||||||
3 | ≥20.0 |
表6.5高蛋白大豆质量指标
等 级 | 蛋白质含量/(%) | 完整粒率/(%) | 损伤粒率/(%)
| 杂质含量/(%) | 水分含量/(%) | 色泽、气味 | |
合计 | 其中热损伤粒率 | ||||||
1 | ≥44.0 | ≤85.0 | ≤8.0 | ≤0.05 | ≤1.0 | ≤13.0 | 正常 |
2 | ≥42.0 | ||||||
3 | ≥40.0 |
表6.6小麦质量指标
等级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总量 | 其中:矿物质 | |||||
1 | ≥79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2 | ≥770 | |||||
3 | ≥750 | ≤8.0 | ||||
4 | ≥730 | |||||
5 | ≥710 | ≤10.0 | ||||
等外 | <710 | ---- | ||||
注:----为不要求。 |
表6.7植物油要求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
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
表6.8植物油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植物原油 | 食用植物油 (包括调和油) | 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 | |
酸价(KOH)/(mg/g) 米糠油 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 其他 |
≤25 ≤10
≤4 |
≤3 |
≤5
|
过氧化值(g/100g) | 0.25 | 0.25 | — |
极性组分/% | — | — | 27 |
溶剂残留量/(mg/Kg) | — | 20 | — |
游离棉酚/(mg/Kg) | — | 200 | 200 |
注:划有“—”者不做检测 | |||
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
表6.9玉米质量指标
等级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霉变粒含量% | 杂质含量% | 水分含量% | 色泽、气味 |
1 | ≥720 | ≤4.0 | ≤2.0 | ≤1.0 | ≤14.0 | 正常 |
2 | ≥690 | ≤6.0 | ||||
3 | ≥660 | ≤8.0 | ||||
4 | ≥630 | ≤10.0 | ||||
5 | ≥600 | ≤15.0 | ||||
等外 | <600 | ---- | ||||
注:----为不要求。 |
6.1.2 现货质量差异扣价[参照国粮发(2010)第178号文件]
粮油收购
①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②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杂质归属。
无使用价值的霉变粒按杂质归属。
③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④生霉粒含量: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生霉粒含量超过5.0%的,不得收购。
标准中未规定生霉粒限量的,生霉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单独扣量。
⑤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⑥谷外糙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⑦黄粒米含量: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⑧互混率:互混率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扣量,互混率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其中:
稻谷
a.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荞麦
甜、苦荞麦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黍、稷
a.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其他粮油的互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⑨各项定等指标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粮油销售
①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②杂质含量、不完善粒含量、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含量、互混率同收购
③生霉粒含量: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含量超过5.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如接收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加扣量。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④黄粒米含量(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2.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如调入方发现超过2.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2.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6.1.3 当采用包粮进行交割时,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或编织袋。当包装物为编织袋,检斤验收时可冲抵菜籽油重量,不扣除皮重;当包装物为麻袋时,麻袋折算成1.5%的重量损耗。
6.1.4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2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运输数量损耗标准
6.2.1 运输损耗计算方法
稻谷运输定额损耗率表
运输方式 | 品名 | 50公里以下(%) | 51~1000公里(%) | 100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铁路 | 稻谷 | 0.10 | 0.10 | 0.25 | 0.29 | 0.30 | 0.34 | ||
水路 | 稻谷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
公路 | 稻谷 | 20公里以下(%) | 2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0.1 | 0.1 | 0.25 | 0.29 |
小麦运输定额损耗率表
运输方式 | 品名 | 50公里以下(%) | 51~1000公里(%) | 100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铁路 | 小麦 | 0.10 | 0.10 | 0.25 | 0.29 | 0.30 | 0.34 | ||
水路 | 小麦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
公路 | 小麦 | 20公里以下(%) | 2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0.1 | 0.1 | 0.25 | 0.29 |
菜籽油运输定额损耗率表
运输方式 | 品名 | 1000以下公里(%) | 100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陆路 | 菜籽油 | 0.20 | 0.25 | 0.20 | 0.30 |
水路 | 菜籽油 | 0.20 | 0.30 | 0.20 | 0.30 |
玉米运输定额损耗率表
运输方式 | 品名 | 50公里以下(%) | 51~1000公里(%) | 100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铁路 | 玉米 | 0.1 | 0.1 | 0.25 | 0.29 | 0.3 | 0.34 | ||
水路 | 玉米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
公路 | 玉米 | 20公里以下(%) | 21公里以上(%) | ||||||
包装 | 散装 | 包装 | 散装 | ||||||
0.1 | 0.1 | 0.25 | 0.29 |
注:粮食运输损耗国标待定,国标颁发后将按国标执行。
6.2.2 运输损耗计算方法
6.2.2.1 全程是单一运输方式(铁路、水路或公路运输的),中途换装一次或提驳一次(指不经点收过秤)粮食增加0.2%的损耗。
6.2.2.2 水陆联运,全程按铁路运输定额损耗计算。
6.2.2.3 自接收站、港到该站、港同一城镇的库、站、厂(包括大型库内由专用线转运到另一地点)间的短途运输(适用于车站、码头点件、仓库检斤和专用线两侧,专用码头岸边点件转运到库内其它地点检斤的),接收单位另负担短途运耗。
6.2.3 确定损耗的方法
6.2.3.1 接收货物的单位,在最初收购点检斤,如果最初收购点无条件检斤的,也可以在与到达站、港同一城镇的库、站、厂检斤。 具体交割地点可由买卖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在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
6.2.3.2 检斤方法,凡散装和非定量包装运输的货物必须全部计量。但包装运输的货物,按照规定应执行定量包抽查计量。
6.2.3.3 计量发生超耗时,如果与原发数量差额较大,由收方复查,初查与复查结果不一致时,可以按最接近发方检斤数量计算。也可以按两次结果的平均数计算。
6.2.3.4 非定量包装的粮食和散运粮食,因需要全部检斤计量,费时费工,一般不复查,按第一次检斤结果计耗。
6.2.4 粮食运输损耗的责任划分
6.2.4.1 粮食发方与收方对运输损耗的负担责任划分,以最后发粮点为界限,最后发粮点以前的损耗由发方负担,从最后发粮点到接方最初收粮点,定额以内的损耗由收方负担。
6.2.4.2 发生亏量,由收方查明原因,如属承运部门的责任,应按照规定,要求运输部门编制货运纪录,由收方负责向承运单位办理索赔;如果属于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的运输人员在承办发运、接收和中转的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亏量,按运输事故处理。
6.2.5 货物运输损耗的处理
6.2.5.1 定额以内损耗的处理:实际损耗未超过规定的定额时,收方应按原发货物数量结算。
6.2.5.2 定额以外损耗的处理:收方按扣除超出定额损耗部分后的数量结算。
6.2.5.3 在粮食运输中因车、船条件及其它原因发生溢余时,应作为调入数量处理,即按检斤后的实收数量与发方结算。
6.3 温州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图
主办单位:温州浙南粮食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温州粮食中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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